天津提取公积金新购私产住房 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2018-08-08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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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出台新规明确,职工及配偶在天津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新规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天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职工及配偶在天津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将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天津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同时,新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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